客戶向銀行借款,除有連帶保證人外,尚提供其他財產擔保者

 

(例如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以存單設定質權) (2008/1/14)

 

【客戶向銀行借款,除有連帶保證人外,尚提供其他財產擔保者(例如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或以存單設定質權),於借款到期未清償時,銀行可否不先處分擔保物,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追償?如果可以,那麼連帶保證人於清償後,有什麼權利可以行使?】

()連帶保證人係與借款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沒有先訴抗辯權,所以銀行並不一定須先處分擔保物,可視債權確保的需要(例如擔保物不易處分、擔保物價值貶落不足清償債務等),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

()連帶保證人向銀行清償後(包括其財產被執行),連帶保證人在清償的限度內可行使銀行對借款人的債權及其擔保物權。(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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